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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终,董珊珊的母亲得出了这样的结论:报警也没有用。
医院病危,王光宇才被刑拘,这是他第一次因家暴面对警察。医院要给董珊珊做笔录时,她嘴里插满了管子,生命垂危,已不能做笔录了。
体重95公斤的王光宇到案后供述说,妻子非常瘦小,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,而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,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,他“用拳头打她,用脚踢她,从卧室门口,一直踢到床上,哪都打、哪都踢,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,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”。这次殴打发生在年8月5日,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,8月14日住院治疗,两个月后去世,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“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,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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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7月,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(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)。董珊珊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,认为除了虐待罪,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,应数罪并罚。
同年9月,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。
对这样的判决结果,双方的父母都觉得不能接受。董珊珊的爸妈觉得女儿被王光宇打死了,不应该才判6年半,应该判他死刑。
王光宇的妈妈则认为判的太重了。
王光宇没有上诉,他还被减了刑,年7月判的,14年初就被释放了,实际服刑只有三年半。“杀人犯三年出狱”,当年今日说法曝光这起案件后,引发了全国人民的愤怒。
可你以为这就算完了吗?太天真了!
服完刑出狱后的王光宇再次结婚,在监狱里“表现优异”的他并没有痛改前非,依然还在家暴……
据全国妇联统计,直至年底.7亿家庭中有30%妇女遭受过家暴,这其中只有9.5%的女性选择报警。报警的受害者,平均遭受过35次家暴。在所有家暴报警案件中,仅有4%会被认定为家暴。
这组统计数字触目惊心。
站在一个男性的角度,我很不想说出网络上经常提及的那句话“家暴只有0次和N次之分”,但通过这些数据我不得不承认,这就是事实,法院那句“无再犯风险”,真的很难让人信服。
我坐在树下乘凉,有一只五颜六色的蜜蜂叮了我一口,一种无法形容的痛瞬间涌进身体的各个
“董珊珊案”在前,“德州虐杀案”在后,这两起家庭暴力致死案的最终判罚无不令人失望。而这两起案件有着一个共同点,就是被告人都被安上了同一个罪名——“虐待罪”。
我真的忍不住想吐槽一下这条曰了狗一样的恶法。
虐待罪,其实是作为伤害罪的补充诞生的,是道德法律化的一种表现。然而出于各种原因,总是有人拿他作为施暴者的保护伞,让其变成彻头彻尾恶法——一次性打死你,那叫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,杀人偿命,起点刑期是10年;可如果经年累月的打死你,那只能算是虐待,最多判7年。(比如把妻子关起来,拿刀每天割一块肉,割半年她自己感染死了,就是完美的虐待罪。)
董珊珊案的后续报道里,母亲张秀芬曾向记者表示:“珊珊太遭罪了,还不如一下子被打死”。我相信很多人在选择“被慢慢折磨死”、还是“来个痛快的”之间,会选后者。
长期折磨致人死亡的恶*程度,并不比“一击毙命”的故意杀人少到哪里去。
但法官们可能不这么想,在他们眼里,施暴者主观上只是想打得你疼、但没想过要打死你——这是家暴者施暴者常有的状态。然而被施暴者在反抗时,常常都是一击致命的。
所以,施暴者常常被判成最多不过7年的“虐待罪”,而被施暴者一旦反抗“不当”,就会面临死缓或无期这样的结果。这也是法制节目里经常会出现的桥段,因“防卫过当”被判死缓的孩子与母亲抱头痛哭,主持人颇为悲恸地说着“法不容情”···
好好审视这片土地吧!经历过这些我们才发现,原来现实确实可以魔幻到你无法想象。
全文完。感谢您的耐心阅读,请顺手点个右下的"在看"吧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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